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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发布日期:2017-10-23 访问数:10692次   来源:
    2017年10月18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诉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将择期进行宣判。我院鉴定评估中心沈浩松主任、孙娟研究员作为鉴定人赴庭审现场出庭作证。
    该案被告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初期间,将收集的约1385吨未经任何处置的医疗废物直接填埋于厂区中心路南北两侧空地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此前与天一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多次进行磋商,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依据2017年6月公布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
    该案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后,我省作为试点省份,由政府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我中心作为本案的鉴定评估机构,也将持续关注本案审理与宣判等全过程,并为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技术支持。
 
 
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 闫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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