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5年12月至2026年3月,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营分局委托中科华鲁资源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单位”)对调查地块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工作,进行了初步采样工作和详细采样工作,编制了《原石大科技、石大胜华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土壤及地下水存在有毒有害指标超过相应评价标准,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为满足地块的安全利用要求,中科华鲁土壤资源环境有限公司依据前期调查结果对本地块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并编制《原石大科技、石大胜华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一、地块基本信息
原石大科技、石大胜华地块位于北二路以北、西一路以西,面积483994.1m2(约726亩),中心坐标E118.54511,N37.47551。地块历史上是两个化工企业的生产用地,分别是山东石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科技”)和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以下简称“石大胜华”),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目前权属单位为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营分局土地矿产发展服务中心,拟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划为居住用地的用地类型属于第一类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用地类型属于第二类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二、风险评估结果
根据危害识别,地块关注的污染物为苯、1,2,3-三氯丙烷、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锑、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1,2,4-三甲基苯、1,3,5-三甲基苯、2,4-二硝基甲苯、1,2,3-三氯丙烷、1,2-二氯丙烷污染物。根据风险表征结果,地块第一类用地方式下经计算土壤苯、苯并(a)芘、1,2,3-三氯丙烷、对总石油烃(C6-C9)、总石油烃(C10-C40)人体健康风险不可接受。第二类用地方式下地块土壤中锑、苯、乙苯、2,4-二硝基甲苯、间,对二甲苯、1,2,3-三氯丙烷、1,2-二氯丙烷、总石油烃(C6-C9)、总石油烃(C10-C40)9种污染物超过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水平。地下水关注污染物在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皮肤接触地下水暴露途径下关注污染物对人体健康风险水平可接受。综上,本项目地块应开展土壤修复治理工作。
委托单位: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营分局
编制单位:中科华鲁资源环境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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