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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印江路原油漆厂老厂区(含印江路1号)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4-04 访问数:328次   来源:

印江路原油漆厂老厂区(含印江路1号)地块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胶州湾畔的李沧工业区,北部为公交公司,西部为青岛百发海水淡化有限公司,南部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印江路原危化品专用线区域地块,东部隔路为青岛碱业发展公司。本项目调查区域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印江路1号,占地面积96502.499平方米(约144.75亩)。

根据《李沧区人民政府关于碱厂片区留白地块规划用途的复函》(青李沧政函[2023]258号文),本地块主要用地性质主要规划为产业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

2022年6月,我单位对该地块进行了初步调查。2022年8月,我单位对本地块开展详细调查工作。2023年4月,我单位编制的《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印江路原油漆厂老厂区(含印江路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了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环科院组织的专家评审。报告经修改完善后通过了专家复核。

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地块调查范围内土壤中砷、铅、苯并[a]芘、苯、乙苯共5种指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二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存在毒理性指标和有机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需要开展后续的风险评估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组成项目组,开展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报告编制等工作。现将项目风险评估情况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本次风险评估地块为本地块为印江路原油漆厂老厂区(含印江路1号)地块。地块属于原青岛油漆厂老厂区部分区域。青岛油漆厂于1950年建厂,主要生产醇酸类油漆和硝基类油漆,醇酸涂料由树脂为主要成膜物质在加上溶剂组成,其中油漆生产车间、硫酸生产车间均不在本地块内。之后青岛油漆厂老厂区2004年左右停产,被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本地块陆续租赁给青岛利伟经贸有限公司、青岛惠尔化工有限公司、青岛康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特固德商砼有限公司、砂石厂进行经营活动。地块未来规划未第二类用地。

        二、调查结果

        调查阶段共布设土壤点位110个,采集土壤样品477份(不含平行样),参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二类用地筛选值及确定的其他指标标准,调查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超标点位共9个,超标样品共11份,土壤超标指标包括砷、铅、苯并[a]芘、苯、乙苯共5种,超标区域主要集中在原机修车间、原苯酚生产车间、原硫磺仓库区域,最大超标深度为6.0m。调查阶段共布设水井点17口,利用现有井1口作为对照井,地块内共采集地下水样品18份(含对照井样品,不含平行样)。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水标准和其他确定的评价标准,地块内地下水中钠、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氨氮、苯、1,2-二氯乙烷、氯化物、氟化物、耗氧量、挥发酚、锰、总硬度共12种指标存在超标情况。该地块需要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三、风险评估结论及建议

       (一)风险评估结论

        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土壤中关注污染物致癌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的污染物有砷、苯、苯并(a)芘;土壤中关注污染物危害商超过可接受水平的污染物为砷,因此,土壤中存在不可接受人体健康风险,应进行修复与风险管控,把人体健康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地块内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致癌风险或危害商均未超过可接受水平,因此,地下水中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在本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情景下土壤中有4种污染物:砷、铅、苯、苯并[a]芘需要开展下一步修复工作,根据计算的土壤风险控制值和相关标准对照最终选取《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二类用地筛选值作为地块土壤建议修复目标值。

        (二)建议

        1)加快制定场地风险管控与修复技术方案,避免长期搁置造成场地中污染物迁移及修复范围的变化。

        (2)在土地开发建设之前应开展污染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工作。修复工作开展过程中做好人员健康防护及环境保护,后期开发利用过程中,还需要时刻关注和防范现场突发情况。

        3)地块所有地下水均不得开采作为饮用水,若开采使用为其他用途,则需要根据具体使用性质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4)如果修复到厂界仍不满足修复目标值,建议在地块边界处实施阻隔等管控措施,以隔绝地块内外的污染迁移。本项目在后续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对本区域及红线外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管控,防止污染继续影响。

        5)地块内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但未超过本次风险评估确定的修复目标值(二类用地筛选值)的区域内的土壤在后续建设过程及未来利用时不得进行私自转运离场,严禁将该区域内的土壤转运至一类用地范围内,如需外运,应加强管制并满足当地和去向地的环境管理要求。

        (6)该区域内的地下水严禁擅自进行开采利用,对超IV类水区域地下水应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7)场地修复完成且未移出污染地块前,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在后续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时,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委托单位: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

    报告编制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0531-8587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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